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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
非法拘禁他人有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法律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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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中,若确认被拘禁人的死亡不是由于犯罪者的行为造成的,属于非法拘禁罪的严重情节。若是犯罪分子的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属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所谓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作为非法拘禁罪严重情况的殴打、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在内,但是不应包括重伤害的故意伤害罪在内,对于过失造成重伤的,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伤的,则应根据本条第2款的转化犯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谓“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仅仅是指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轻伤为故意而过失地造成重伤的情形在内,因为这种情形仍为故意重伤罪的范畴。 所谓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为索取合法债务的情形。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而如果是行为人为索取非法财物而扣押、拘禁他人的,按照司法解释仍定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述罪的,从重处罚。具体量刑大致如下: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3个月拘役至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致1人轻伤的,可以在6个月至1年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致1人重伤的,可以在3-4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4)致1人死亡的,可以在10-12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的,每增加12小时,可以增加1-3个月刑期。(2)每增加1人或者1次,可以增加3-6个月刑期。(3)每增加1人轻微伤,可以增加1-3个月刑期;每增加1人轻伤,可以增加3-1年刑期;每增加1人重伤,可以增加1-2年刑期。(4)每增加1级一般残疾的,可以增加1-3个月刑期;每增加1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6-1年刑期;每增加1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2-3年刑期。(5)造成他人精神失常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增加2-3年刑期。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4.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分情况,如果非法拘禁期间过失致人伤害的,只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伤害行为作为非法拘禁罪的一个加重情节;但如果在非法拘禁期间,故意致人重伤的,那么就转化为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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