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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在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形下,对超出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一)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以及其他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按百分之五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二)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按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其他当事人无过错的,有过错的承担全部责任,无过错的无责任;(二)双方或者双方以上的当事人均有过错的,过错大的承担主要责任,过错相当的承担同等责任,过错小的承担次要责任;(三)无法确定当事人有过错或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不认定责任;(四)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五)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度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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