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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
>第七十八条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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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实行的标准基本是相同的: 小型车超速20%以下的,处警告;超速20%低于50%的,罚款200元,扣3分;超速50%低于70%的,罚款1000元,扣6分或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超速70%的,罚款2000元,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大型车限速标准为,在小型车限速80公里、90公里路段降低10公里,在小型车限速100公里、110公里路段降低20公里。 大型车在限速70公里路段,时速90公里以下不予罚款;在限速80公里路段、时速100公里以下不予罚款。大型车超速20公里以上、50%以下,罚款200元,扣3分;超速50%以上的,一律罚款20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高速公路行驶速度规定如下:1。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速度不得小于60公里。最高速度不得超过120公里;大型客车、货车不得超过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80公里,不得载人。但是,当有限速交通标志或限速路面标志所示的速度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遵守标志或标志的规定。2、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尽快将速度提高到50公里以上。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速度,并打开左转向灯。进入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应在车道上行驶。
近日,从宿迁市交通局获悉,我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将大大提高,日前出台的《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征地补偿安置的各项费用,2004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均按该标准执行。 《意见》明确,我省交通重点工程征地补偿标准全部提高到省政府(2003年)13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即将全省分为四类地区,其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分别为每亩18000元、16000元、14000元、12000元;安置补助费分别为每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 土地补偿费实行定额补助,按被征收前3年耕地平均年产值为基数计算(四类地区的基数每亩分别为1800元、1600元、1400元、1200元)。此外,征收精养鱼塘的,按12倍计算,征收其他养殖水面的,按8倍计算;征收园地或者其它经济林地的,按12倍计算;征收其它农用地,按10倍计算;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10倍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按5倍计算。征收其它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70%计算。 另外,征收农用地的青苗补助费,四类地区每亩分别定额补助900元、800元、700元、600元。征收土地的排灌设施开发补偿费,每亩定额补助1500元。征收土地的土地用途变更费按现行标准的低限收取,土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2%收取,但不超过每亩800元。 对征收的耕地,苏南地区(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市)、苏中地区(扬州、泰州、南通市)、苏北地区(徐州、淮安、宿迁、连云港、盐城市)分别按每平方米9元、7元、5元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征收土地过程中房屋拆迁补助,省包干到市的补助标准为:平房每平方米400—500元,楼房每平方米600—700元,工业厂房(含设备搬迁)每平方米700—800元。猪圈、厕所砖瓦结构280元一间,土草结构150元一间等,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意见》强调建设单位支付的各项补偿、复垦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属于个人的一定要足额结算给个人,不得截留。征地的耕地占用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取弃土(石)用地补助费、耕地开垦费、拆迁补助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税费要列入工程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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