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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进行伤情鉴定。《公安机关处理伤害事件规定》第18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伤害事件后,24小时内发行伤...
一般在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进行伤情鉴定。《公安机关处理伤害事件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伤害事件后,必须在24小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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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在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根据公安机关要求进行伤情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知道其健康受损之日起一年内,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据此,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如果患者死亡,死亡后1年内必须提出鉴定申请的损害结果多年后发现,发现后1年,但超过20年的法院不受保护,鉴定也没有实质意义。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一般需要在一年之内提出,如果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第一、三款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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