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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
合作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应当由合作开发方共有;一方转让其共同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享有同等条件优先转让的权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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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条的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归受托人所有。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受托方以自己的技术和劳力为委托方提供专业性咨询服务,而委托方须支付报酬的协议。那么技术咨询合同中,受托方利用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完成的研究成果,归谁呢?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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