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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同行业或者跨行业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依照章程自律管理,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行业协会的名称应当包含行政区域名称、协会特征,可以以协会、商会、促进会、同业公会、联合会等字样为后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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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章程;(二)执行行业协会决议;(三)按期交纳会费。
行业协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开展协调沟通,反映相关诉求:(一)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二)协调本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组织的关系;(三)沟通本协会会员与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协助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四)在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监督行业内产品或者服务定价,协调会员之间的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五)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参与涉及行业发展的行政管理决策的论证,向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相关立法以及有关技术规范、行业发展规划制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六)代表本行业会员提出涉及本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七)代表本行业会员依法提起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申请,协助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调查,参与反倾销应诉活动;(八)依法参与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市、区政府应当编制向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购买公共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可以采用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并应当支付相应费用。承接公共服务的行业协会不得转包、分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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