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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此不足以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对于重婚罪的犯罪构成及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
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一、男女双方的(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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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不构成配偶关系,不随时间的延长而自然成为配偶关系,这是与结婚的本质区别。 (二)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专有的除外。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一种准婚姻关系,也可谓是一种合伙关系,按合伙的法律规定,合伙所得应为双方共同共有。当然,下列财产应属个人财产:一方同居前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三)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这是双方能够走到一起的一种保证,也是能够继续生活下去的物质保障。 (四)双方无继承关系。一方死亡后,不能继承遗产,只能按相互扶助关系处理,分得适当的遗产。对于抚恤金方面,鉴于其与死者有这种关系,也可适当得到一些抚恤金,以慰藉其伤痛。
对重婚应做实质意义上的理解,重婚行为有两种,一是法律上的重婚,既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是自己虽没有配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是自己虽没有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重婚罪必须体现出“有配偶者”“登记结婚或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明知他人有配偶”。 因此分析,既然在已有配偶情况下,与他人有了子女,已经明显够成重婚罪!
1、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如果符合结婚其他实质条件的,属于事实婚姻。但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后,不论是否符合结婚实质条件,一律按照同居对待。2、子女的法定抚养人是父母,不论其是婚生还是非婚生,双方也都有义务抚养。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如果孩子跟男方,男方可以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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