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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办理孩子的户口落户的事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二、...
办理步骤 1、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收养子女入户申请书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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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人口管理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市依然存在公民私自收养子女因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导致已经被抚养的未成年人未登记户口的情况,被收养子女在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此项民生工程,我市从今年10月25日至2018年4月30日,利用半年时间,集中解决本通知下发之日前我市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户口登记问题。 在具体工作中,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协助本辖区内弃婴的报案、临时安置、移送社会福利机构等工作;公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为私自收养子女和收养人进行DNA检索比对,为弃婴捡拾人出具捡拾报案证明,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办理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将已被收养的儿童户口迁至收养人家庭户口,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司法行政部门将指导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收养公证和当事人之间抚养事实公证;卫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配合民政、公安部门做好弃婴和儿童的收养登记工作。
如何办理收养子女手续 本市年满30周岁的夫妇,婚后多年无子女,经指定医院诊断患不孕(育)症,收养一名14周岁以下儿童,已办理收养手续,不改变户口性质的,提交书面申请、指定医院医学证明、养父母结婚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证明、收养证复印件和收养关系证明书,经民警调查核实后,报分局审批。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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