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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侵权是一个集合概念,包括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伤害。这种伤害包括三种情况:(1)未成年人在校园内相互造成的伤害;(2)在校园内,未成年人因第三人造成的伤害;(3)在校园内,未成年人受到教育机构本身的伤害。由于教育管理机构本身的过错对未成年人造成人身伤害,教育管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未成年人之间的人身伤害,教育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教育管理机构的过错程度较低,造成的损害主要由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监护人承担,教育管理机构的责任与监护人的责任按份承担。未成年人因第三人造成人身伤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没有清偿能力或者清偿能力不足,教育管理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责任,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与教育管理结构的补充责任按份承担责任。
在校园里,未成年人之间的伤害;在校园里,未成年人因第三人造成的伤害;在校园内,由于教育机构本身的原因所致未成年人的伤害。未成年人因教育管理机构自身过错造成人身伤害的,教育管理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未成年人之间的人身伤害,教育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一)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未按照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二)录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三)侵占、破坏学校的校园、校舍、场地、设施的;(四)违反规定强制教师参加各种非教育教学活动、捐款捐物、订阅书报刊物的;(五)其他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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