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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规定:记载和公...
1、角色定义不同:被执行人通过法院判决,需要承担对应执行义务的人员,进入执行程序时,都可以称为被执行人。而失信被执行人,则是在被执行人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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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其中包括: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及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还有涉及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另外对于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最后是关于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如果只有飞机回国,允许买机票回国。执行部门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方式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公布失信执行人名单,供有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证等方面进行信用处罚。此类人群也将受到高消费的限制,具体限制在(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软卧列车、二等舱轮船;(2)在星级以上宾馆、宾馆、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房地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用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高消费行为。
将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等6种情形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通过向社会公布、向相关单位通报其个人信息和拒不履行的情况、限制高消费等方式,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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