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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指被教唆的人已经实施所教唆的罪,与教唆犯与其构成共同犯罪...
在刑法的共犯理论中,共犯人分为两大类:正犯和共犯(狭义上的)。正犯即实行犯,共犯是相对于正犯而言的,包括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教唆犯是怂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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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教唆犯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进行处罚;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教唆人不犯教唆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者应当从重处罚。具体来说,教唆犯罪者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处罚。对于教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者,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并未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九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教唆他人犯罪者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处罚。教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者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并未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按照解释论的观点,该规定中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包括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即不包括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罪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这是因为:从刑法第二十九条在刑法体系中的位置来考察,该条是对教唆犯的规定,被设置在“共同犯罪”这一节中。那么,只有被教唆者构成犯罪,才成立共犯问题,也才成立教唆犯。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因被教唆者不构成犯罪,便无共犯可言,当然也不存在教唆犯的问题。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其实就是将其当做工具,对于教唆者来说,无异于其亲自实施犯罪,理论上称之为间接实行犯。因此,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仅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因此,对于唆使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不能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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