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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如生前立有遗嘱,可将遗嘱送有关部门审查,在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后,即可依据遗嘱继承;如没有遗嘱,则按法定顺序继承。继承人办理继承手续时,...
随着海峡两岸人员往来和各项交流的不断发展,两岸同胞间的遗产继承事务日益增多。由于目前两岸处在分离状态,广大台属在办理涉台遗产继承时感到很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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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国大陆居民办理继承台湾居民在台湾的遗产,需了解下面有关内容: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根据大陆法律有关规定及台湾地区有关法规,继承台湾地区居民在台湾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如下: 1、配偶为任一顺序继承人。 2、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如:子女(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胎儿)、孙子女、曾孙子女等,以亲等近者为先,可代位继承。 3、第二顺序继承人为父母(含生父母、养父母等)。 4、第三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含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等)。 5、第四顺序继承人为祖父母、外祖父母。 大陆居民须符合上述继承人范围方可申请办理继承其在台湾亲属在台湾的遗产。 二、继承时效: 根据台湾地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大陆居民继承台湾亲属在台遗产,应于继承开始起3年内向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院申请,但1992年9月18日以前死亡的现役或退除役人员的遗产继承时效,不在此范围。 三、继承数额: 根据台湾地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大陆居民依法继承其台湾亲属在台遗产的,所得财产总额,每人不能超过200万新台币。如遗产中有不动产的,则将大陆继承人应得部分折算为价额继承,但台湾地区继承人赖以居住的不动产除外。 四、申办继承在台遗产程序: 大陆居民在获知自己有合法的继承权时,首先应到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能办理涉台公证的公证部门办理相关的公证,而后再向台湾有关部门申办。 五、办理涉台遗产继承所需公证书: 1、亲属关系公证书,即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公证文书。 2、委托书公证书,即继承人委托为其在台湾申办遗产的台湾的机构或个人的公证文书。 另其它公证书如死亡证明公证书、婚姻状况公证书等需根据实际情况由公证机关要求而定。 大陆继承人在完成上述公证书办理后,将公证书的正本寄给台湾的受托人,公证书副本由公证部门寄往台湾海基会,正副本核对无误后,台湾受托人方可向台湾有关部门申领遗产继承。 六、大陆继承人在办理涉台遗产继承时,应特别注意如下事项: 1、目前,由于大陆继承人一般不能亲自去台领取其亲属在台湾的遗产,因此需委托台湾的机构或个人为其在台湾申领遗产继承。
解决途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发生了继承纠纷,可以通过如下途径加以解决:1.自行协商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协商虽然是在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但也须遵循一定的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不是法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所以,必须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这种方式.再者,协商后达成的协议也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的基础上达成。(2)合法原则。分清是非是协商解决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标准是继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规定。经协商达成的协议本身也要合法,否则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协商处理继承纠纷时,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对此不能按违法对待。(3)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当事人不得为达成协议,为了各自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这种协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护。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由协商解决完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因此处理后不会伤害彼此之间的亲情,也有利于纠纷的迅速、彻底解决。由于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不需经过别人的调解,更无须诉诸法院,节省了当事人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同时,由于协议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因而能够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以继承法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调解纠纷,促使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也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继承纠纷不能仲裁。因此,有关当事人之间因继承发生纠纷后,不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综合上面所说的,遗产因继承而发生了纠纷,那么是可以利用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但前提一定要在时效之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然自己的权益就会很难受到保障,对于遗产保护时效为三年,所以,自己的权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来保护。
祖国大陆居民办理台湾居民在台湾的遗产,需了解下面有关内容: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根据台湾地区有关法规,继承台湾地区居民在台湾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如下: 1、配偶为任一顺序继承人。 2、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如:子女(含婚生子女、非婚身子女、养子女及胎儿)、孙子女、曾孙子女等,以亲近者为先。 3、第二顺序继承人为父母(含生父母、养父母等)。 4、第三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含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等)。 5、第四顺序继承人为祖父母、外祖父母。 大陆居民须符合上述继承人范围方可申请办理继承其在台湾亲属在台湾的遗产。 二、继承时效 根据台湾地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大陆居民继承台湾亲属在台遗产,应于继承开始起3年内向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院申请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以后死亡者,继承期限三年后届满后方得交付遗产。 三、继承数额 根据台湾地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大陆居民依法继承其台湾亲属在台遗产的,所得不动产总额,没人不能超过200万新台币。如遗产中有不动产的,则将大陆继承人应得部分则酸为价额继承,但台湾地区继承人赖以居住的不动产除外。 四、申领在台遗产的程序 大陆居民在获知自己有合法继承权时,首先应到公证部门办理相关的公证,而后再向台湾有关部门申办。 五、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书所需资料 1、提供以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资料;(如书信、照片、被继承人在台湾地区的户籍资料,死亡证明等)。 2、提供单位或乡镇政府或县区台湾事务办公室出示的证明。(证实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 3、提供继承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资料复印件各一份。 4、继承人之私长章 六、办理涉台遗产继承所需公证书 1、亲属关系公证书,即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的公证文书。 2、委托公证书,即继承人委托为其在台湾申办遗产的台湾的机构或个人的公证文书。 另其他公证如死亡证明公证书,婚姻状况公证书等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由公证机关要求而定。 大陆继承人在完成上述公证书办理后,将公证书的正本寄给台湾的受托人,公证书副本右公证部门寄往台湾海基会,正副本客队无误后,台湾受托人方可向台湾有关部门申领遗产继承。 七、注意事项 大陆继承人在办理涉台遗产继承时,应特别注意如下事项: 1、根据台湾当局的有关规定大陆继承人不能亲自去台领取其亲属在台遗产,因此,需委托台湾机构或个人代为申领遗产。 2、为保护大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在选择台湾受托人时应当极其慎重,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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