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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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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优先权的行使: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关证明;提交的证明材料中,在先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作。
专利的国际优先权是指,如果专利权人在一个国家已经申请了一个专利,那么在其他国家申请专利的话,就可以按照在最开始那个国家申请专利的时间来计算。这样做的好处就是保护了专利权人,因为有可能专利权人来不及在其他国家申请专利,而其他人就以这种专利提前给申请了,侵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这样一来,专利权人一旦在这个国家提出了专利申请,那么就按照最开始申请的时间来计算而不是按照在该国实际申请的时间计算,这样就可以防止其他人提前抢先申请了。但是这种优先权必须是这些国家之间提前有过公约、双边或多边协定,如果有些国家根本没参加过这样的约定、不承认这种优先权,那么这样的原则也是不存在的。专利的国内优先权是指有时候专利权人可能在申请一个专利之后,在国家专利局还没有批准这个专利的时候,想要改动一下专利的具体内容,那么就要向专利局撤回专利申请,在改动之后重新向专利局申请。但是在这个改动的时间之内,很可能就被其他人抢先去申请了相同的专利,这样就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利益,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专利权人,法律就规定了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改动专利,并且保留申请的时间,在这个时期内重新提交专利,都按照最开始的专利申请时间来计算,这样就可以防止其他人钻空子抢先申请了专利而真正的专利权人却因为改动晚一步提交改动后的专利申请
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前者为国外优先权,后者为本国优先权,两者在适用的专利类型、申请地点上,都有所不同。举个例子,甲于2006年10月31日在美国申请某项发明专利,他又于2007年10月20日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美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中国将其在美国申请的日期即2006年10月31日作为他向中国申请的日期,如果在2006年10月31日至2007年10月20日期间,有人在中国就相同的主题申请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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