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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下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收养:(1)失去父母的孤儿(2)找不到出生父母的弃婴和孩子(3)出生父母有特别困难无法养育的孩子。2、收养人...
事实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办理孩子的户口落户的事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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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发行《成都市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的通知》(成立信〔2017〕48号)的要求(以下简称《名单》),保留了收养登记需要村(社区)发行的证明事项。为了确保名单的执行,现在就名单确定民政部门只保留收养登记中当事人是否有孩子,养育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书,有特别困难无法养育孩子的证明书。2017年5月1日起,原规定的要求村(社区)发行收养人本人的婚姻状况证明书,本人不得提交婚姻登记证明书,要求村(社区)发行收养人本人的婚姻状况证明书。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需要到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第七条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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