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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要求,侵犯肖像权如何索赔的规定如下,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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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 (1)未经本人同意; (2)以营利为目的。 3、并不是所有的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都会构成侵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1)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 (2)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肖像权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每个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不容侵犯。有些较知名体育运动员无疑是社会公众人物,其形象为社会大众所熟悉,其行为也会带来一定的社会效果,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体育运动员的肖像权的保护就有了一定的特殊性。文章通过对国内一起著名的体育运动员肖像权诉讼案件的分析,指出了在我国体育运动员的肖像权应属于个人,集体肖像权也应在今后的立法中作出相应规定,并提出了在我国体育运动员维护其肖像权的途径。 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体育运动员形象为人们所熟悉,其中有些由于其知名度较高,人们称他们为体育明星。体育明星们的“私生活”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许多商家也看准了体育明星们所能带来的社会效应,纷纷邀请他们为其企业形象代言人,拍商业广告或将其形象印制在产品外包装上;一些杂志也将体育明星的照片作为其杂志封面。这些行为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本无可厚非,但有些商家对体育运动员肖像权的不合理使用,也使体育运动员们纷纷走上了维护其肖像权的道路
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首先是使用他人的肖像未经过本人同意,其次是使用该肖像是以营利为目的,满足以上两点的,就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个人肖像具备财产利益性质,个人可以通过转让肖像权获得收益,因此如果被他人侵犯肖像权,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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