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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查取证银行是否必须配合?

2024-08-31
虽然目前法律尚无有关调查令制度的明文规定,但调查令由人民法院签发,委托或者授权申请人委托的律师来实施,实质上仍是法院的调查行为。从民事诉讼法上述条文的立法本意来看,调查令符合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对当事人和被调查人应具有强制效力。至于部分持令人出现泄密、滥用调取证据等行为,责任在于持令人,应由授权法院依法惩处,而不可能就此追究被调查银行的责任。且从司法实践来看,银行鲜有因协助执行被客户追责的案例,但却不乏因不协助执行而受法院惩处的案例。因此,银行对于诉中调查令,应积极给予配合,尤其是对处于当地法院已颁布调查令制度的银行,更应按照当地法院调查令制度要求,协助律师调取有关证据。在具体操作上,一方面要严格审查,注意审查调查令是否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持令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接受调查单位名称;收集、调查证据的范围;调查令的有效期限等;另一方面,在不受理诉前调查令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办事,要求律师出具《律师执行证》,并复印留存,视情况要求律师提供与调查令有关的诉讼案件立案证明文件,以证明调查内容与案件有关,仅在诉讼期间内受理调查令,诉前必要时还可要求持令律师提供办案法官联系方式以备核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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