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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的授权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
行政复议机关提供必要的条件,方便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申请人、第三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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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申请的范围:(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处分以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二)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对证券、期货民事争议所作的调解行为;(三)由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调解和行政和解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证券、期货行政指导行为;(五)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证券、期货交易所或证券、期货业协会依据自律规则,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决定;(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申请人采取传真方式提出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依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补充提交申请材料的原件。
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听证的,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一)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要求等事项提前3日通知有关当事人;(二)行政复议听员为不得少于3人的单数,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确定,并且指定其中1人为听证主持人;(三)举行听证时,被申请人或者原承办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以及相应的证据、依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四)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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