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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
1、对逃税罪的初犯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条款。 2、根据修正案的规定,对逃避缴纳税款达到规定的数额、比例标准,已经构成犯罪的初犯,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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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逃税罪的初犯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条款。根据修正案的规定,对逃避缴纳税款达到规定的数额、比例标准,已经构成犯罪的初犯,满足以下三个先决条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一是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二是缴纳滞纳金。三是已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这里有必要对第三个条件内容的含义作一些特别的解释。修正案规定,对逃税罪的初犯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后,还应当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才不追究刑事责任。
偷税漏税初次处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偷税漏税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的违法行为。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偷税漏税并非不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刑法修正案将偷税漏税罪修改为逃税罪,摒弃了偷税罪这一概念。用'逃避缴纳税款'取代'偷税',并将'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规定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此概括性描述显然比旧的规定更宽泛,更具有'口袋'性质,将更有利于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对于逃税行为是违法的行为,仍然会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偷税漏税并非不追究刑事责任,而是以逃税的行为对于情节严重的仍然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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