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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利行使范围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由法律规定,他人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支付报酬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
关于权利行使范围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由法律规定,他人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支付报酬使用享有著作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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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利行使范围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由法律规定,他人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支付报酬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2)使用许可 使用许可是指不需经作者同意,只需支付报酬即可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这种著作权限制方法,通常包括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两方面内容。 (3)著作权的穷竭 著作权的“穷竭”是指著作权中销售权的穷竭,即著作权人同意将作品的印刷品投放本国市场后,该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分销就不能予以控制和干涉。这表明著作权人的销售专有权只能行使一次。 (4)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凡被认为有意欺骗公众、违背首先原则、低级下流、蔑视法律或宗教、诽谤他人等作品不得享有著作权保护。这种对违反“公共秩序”的作品著作权予以限制的做法,同样也适用于作品著作权中的某一项专有权利。 (5)国家征用 苏联及原东欧的一些国家,从国家利用作品出发,还规定在必要时候,国家对正在使用中的作品的著作权予以征用(即收归国有)。
著作权保护期是著作权制度的重要内容。著作权法律制度一方面要保护著作权人尤其是作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鼓励作品的创作;另一方面要满足社会公众的精神需求。因此,从法律上直接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平衡两个方面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这也是著作权制度建立的出发点。[1]?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此对它们的保护期有不同的法律规定。 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与特定的人身相联系的权利,不因人的死亡而消失,因此受到法律永久保护,没有时间的限制。发表权的保护期较为特殊,它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保护期相同。 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期,根据作品性质和著作权主体的不同,其保护期规定如下。 1.作者为公民的期限 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作者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期限 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3.特殊作品的期限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及摄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以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这里的作者“身份不明”,多指作品因以假名、笔名、化名或者未署名发表,难以确定作者确定身份的情况。如在50年内确定了作者,则其著作权的保护期按所述之规定。
1、合理使用的原则。这一原则也被称作公平利用或者是自由使用的原则,这是通过法律对著作权的行使做出的限制规定。 2、法定许可原则。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在一些情况下使用者使用有著作权的作品只需要向权利者支付报酬而并不需要得到其同意。 3、强制许可原则。强制许可也被称作发放强制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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