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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话,可能不仅仅是赔偿的事情,还可能判处刑事责任,而其中又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紧密相关。我想你关注的点应该是赔...
发生轻微刮擦后不配合处理找不到人算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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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书已执行完毕,如果对方所要求你方追回的赔偿有相关凭证的话,那对方是有权起诉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是一种行政调解,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选择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所达成的协议,通说认为是一种民事合同。既然是民事合同,其成立并生效后当然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协议出具的调解书只是调解协议的书面形式。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由此可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书虽然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它作为合同对各方当事人仍具有约束力。二、交通事故调解的期限为了促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使侵权行为当事人及时受到民事制裁,使蒙受损害的当事人能及时得到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一)调解期限的开始日期。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如果受伤人员自愿放弃伤残评定的,从收到受伤人员书面证明之日起开始;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二)对具备调解开始时间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并另行约定调解时间。 (三)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对检验、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可惜的是当时大家都在忙着我父亲的事情,(我父亲的事情也很麻烦,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司机开始在一些人证和少量物证的情况下都快存认了,但可恶的交警败类告诉了司机父亲凭这些是不能判罪的,而且属于逃逸结果严重,其父亲马上就通知了司机,司机就死不认帐了。一年多后交警败类还是下台了,但我父亲的事情却为此前后拖了一年)所以我们都很感激为我父亲的事情出力不少的我的干爹,虽然最后法院的结果是双方调解,对方拿出了几千块钱,保险公司出了3万多,可当时我父亲的年工资是3万。拖的时间赚的钱都有了,关键是人没了,法院认定是对方的责任对我们当时来说就是胜利了,我们聘请的律师,口口声声说官司100%的赢,基本就是开庭来下,结果也算赢了吧。但当时我母亲和很多人也都实在是怕烦了。我弟弟也毕业了,大家想到钱总归是可以赚的,住的问题也解决了,工作也有了,就不了了之了。 当时2套房子都是我父亲老板在操作,所以都没有想到或者不好意思提出来这些事情。一切都是没有手续的。 在这样的情况下,现在却旧事重提了,怎么办? 我的干爹,据说当时这笔买现在的房子的钱都是他出的,是给他弟弟的工钱,后来在将房子给我们的时候出了几万给他弟弟,讲好过段时间给,但工厂资金发生困难,后来就向他弟弟借了一些,再后来又说只欠三万了,后来又还又借,反正是他们之间的事情,我们都不清楚。但好象都没有手续,现在他弟弟突然提出,我不知道他们之间怎么了,但他弟弟是在起诉我们啊。 请教大家了,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做。
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等。根据《最高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赔偿权利人必须在事故发生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等。因为时效只有1年,超过了时效起诉的话,如果被告主张时效抗辩,法律上便不支持了,便丧失了胜诉权. 你们可以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时需要伤者本人带上身份证复印件,病历,片子等。 然后根据鉴定结果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的金额需要按照下列赔偿项目理个赔偿清单才能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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