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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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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自治区、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分所设立、变更、终止以及年度考核、等情况及时抄送设立分所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完成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设立律师事务所,其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名称管理的规定,并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规定办理名称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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