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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清算,是指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所规定的解散事由以后,依法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的行为。根据的规定,公司因会决议解散、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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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组成员,公司性质属于有限公司的,可以由股东成立,属于股份公司的,可以由董事确定的人员组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清算期间,公司仍然具有法人的资格。
公司破产清算组解散程序具体如下: 1、公司依法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2、以破产财产依照法定顺序清偿公司债务; 3、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报人民法院批准后执行; 4、破产解散程序终结后,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破产后,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请债权,由破产财产偿还。若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法院将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余下债务不再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按照以下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将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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