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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会构成“可以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2021-10-10
犯罪的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正当行使指挥权的秩序。一切行动听指挥,坚决服从命令是每个军人的基本要求。(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职务违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滥用职权是超过条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权限,非法利用职务权利。军事条例条令规定了各级领导和指挥人员的具体责任范围和权限,不按照这些规定工作,将职权用于损害国家和军事利益的地方,滥用职权。指使部属开展职责违规活动,指使部属开展军人违规共同职责、一般职责和专职职责的行为。这些违反职责的行为从其危害程度来看,包括违反军纪的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但不包括犯罪行为。指挥部进行犯罪活动也是违反责任的活动,但这种情况已经成为共同犯罪,根据技术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不能根据指挥部进行违反责任的活动。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指使部属所实施的行为违背了部属所担负的职责,另一种是不正当地让部属履行职责。严重后果是构成成本罪的必要条件,通常包括受重伤死亡、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物资严重损坏和其他严重责任事故,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引起严重事件等。(3)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军队中的各级首长和其他有权指挥他人的人员。根据《内务条令》的规定,军人在行政职务上有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首长,行政职务低的是部属;首长有权对部属下达命令,部属必须服从首长。因此,本罪的犯罪主体和侵害对象之间必须有指挥和指挥的附属关系。这种隶属关系不仅限于军官和士兵之间,还包括上级和下级,甚至包括士兵和士兵之间。(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的,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严重后果。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二十七条 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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