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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
轻微事故,死亡0人,重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0元,上报县级,企业处理。 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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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医疗机构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把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并对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提供了参考标准。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条例》把医疗事故具体分级标准的权利授予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即卫生部)。2007年7月31日,卫生部以第32号令的形式公布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把一级医疗事故划分为两个等级,即: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标准》把二级医疗事故划分为四个等级,即: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和二级丁级医疗事故。 《标准》把三级医疗事故划分为五个等级,即: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三级丁级医疗事故和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标准》对四级医疗事故没有再划分等级,规定的标准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并列举了16种情形。 《标准》将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至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的伤残等级为一至十级: (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一级伤残,赔偿指数100%; (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为二级伤残,赔偿指数90%; (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三级伤残,赔偿指数80%; (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四级伤残,赔偿指数70%; (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五级伤残,赔偿指数60%; (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赔偿指数50%; (7)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七级伤残,赔偿指数40%; (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八级伤残,赔偿指数30%; (9)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九级伤残,赔偿指数20%; (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 患者及其家属在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或诉诸法律时,应注意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不属于残疾,应当向医疗机构主张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死者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和住宿费,但是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宜超过2人。 对于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的,不能按照残疾的标准索赔,只能主张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各种损失,法院会根据医疗机构和患者在整个医疗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来承担一定的责任,如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按损害后果可分为: 1.死亡事故,仅有人员死亡或者既有人员死亡又有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2.伤人事故,仅有人员受伤或者既有人员受伤又有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3.财产损失事故是指仅有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一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一级医疗事故是指患者死亡和严重残疾,细分为甲等和乙等,具体如下: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它器官无法代偿,有特殊的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无法自理。例如,患者的下列情形之一: 1、植物人的状态; 2、极其严重的智能障碍; 3、临床判断无法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断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无法恢复,由呼吸机维持; 四肢瘫痪,肌力0级,临床判断无法恢复。 注意:患者因病情严重或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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