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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离婚时,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双方各自所用的财物,原则上归个人所有。 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虽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
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时双方平均分割。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参与分割。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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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男,1965年5月3日生,汉族,济南厂下岗职工,住济南市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邮编:,电话:。被告:,女,1967年11月9日生,汉族,济南下岗职工,住济南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邮编:,电话:。诉讼请求 一、依法分割离婚后财产以及租金。 二、诉讼费由原、被告各承担百分之五十。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年月日原、被告因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随被告生活,但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完全分割。年,被告拒不按约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三套夫妻共同房产: (1)三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商品住宅产权房,建筑面积75.38平方米,位于济南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现由带居住使用 (2)一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单位宿舍房改房,建筑面积48.31平方米,位于济南市区南区号楼单元室,现由居住使用 (3)三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济南总公司职工集资建房,建筑面积75平方米,位于济南市小区号楼单元室,现由(出租)使用。就分割上述财产及孳息租金元,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之规定,特诉诸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此致济南市区人民法院原告:年月日
夫妻离婚时公司财产的分割: 1、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协商一致转让; 2、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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