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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重复是不可以的,同一个人不能同时办理两个或两个以上社保,如果办理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只能按缴费时间最长的社保计算缴费时间,其余的只计计缴费...
1、一般不可以。 2、同一事项对于不同当事人的行政复议问题,应当根据不同情形的行政决定而确定。如果不同的当事人属于同一个行政决定中的共同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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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行政复议中,申请行政复议的人叫申请人,被复议的行政机关叫“被申请人”,就是对你做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 所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你说的被告)不是同一个人! 申请人是你,被申请人是做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你不服行政决定的,可以申请复议。
同一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二次以上处罚,只能拘留一次。如果是不同的违法行为,可以再次拘留。退回补充侦查是因为检察院认为有些事实不清楚。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但能否获批不一定。如果获得批准,批准后立即出来。案件在哪里,向哪里申请。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得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又做出相应的补充,该条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对于行政复议可以赔偿这个问题,要知道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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