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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生存一方在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在约定财产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2、夫妻双方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应当首先用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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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双方可以协商如何分担债务。如果双方不能协商,可以起诉法院判决如何分割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
由于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产生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基于此特征,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1.时间存续期间特征。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夫妻双方之日起至双方之日终止的期间之内。 2.原因行为特征。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有特定的原因,这些原因基本包括生活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两大类。生活性债务主要是夫妻双方共同为了维持家庭生活的需要,具体内容包括有购置用品、养育子女、赡养老人、治疗疾病等;经营性债务是夫妻双方为了增值财产所从事的经营性活动中形成的债务。 3.债务性质上的特征。由于夫妻财产关系除非有特别约定,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而共同共有财产的特征决定了其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为连带债务,夫妻双方对此债务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任何一方都对共同债务负全部给付义务,一方给付后有依确定的份额向另一方追偿的权利。 4.在效力上具有对外性特征。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承担的对外责任,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责任是相对于夫妻双方之外的人而言的,因而是一种外部责任。对债权人而言,夫妻任何一方都要对其共同债务承担全部给付义务,因此,这种制度设计是有利于夫妻之外的债权人的制度设计,避免夫妻双方基于各种原因而采取有欺骗性的行为逃避债务。至于夫妻双方之间如何按份分割债务,不能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分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分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就是指夫妻婚内之中用于生活的相关债务。一般来说,共同债务在离婚的时候需要进行相关分割,具体分割方式是由夫妻双方来进行协商,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不下的话,那么就由夫妻其中一方可以提起法院诉讼,法院来进行相关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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