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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的夫妻共同财产,不是以结婚的时间来简单的计算或者区分的。如果婚前财产用于婚后的生活,则这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你说的房子,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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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由一方的婚前财产买的房,该房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这种是从货币转化为另一种形态的财产,在本质上还是婚前财产。因为该房在认定上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的时是不参与财产分割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前贷款买房离婚财产分割方式的,一般是在离婚时归购房者一方所有,增值部分双方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如果是协议离婚的,无论离婚协议是不是生效,只要是合法的离婚协议,都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所以离婚财产的分割,一定要合理合法。
林先生2002年购买了一套房屋,总房款为18万元,其中林先生支付首付款8万元,其余办理了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林先生一人名下,每月用公积金偿还贷款。2003年林先生与杨小姐结婚,婚后林先生仍然用自己的公积金偿还贷款。2012年因感情不和林先生起诉要求离婚。杨小姐提出要求分割房产。在诉讼过程中,双方一致认可结婚时该房价值30万元,婚前林先生偿还贷款24000元,婚姻期间偿还贷款48000元,尚未归还贷款28000元,该房现在价值140万。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本案中,如果林先生与杨小姐不能对房屋的权属问题达成协议,法院应当判决房产归林先生所有。对于还贷部分如何处理?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对于贷款本金部分,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贷款部分,就应当认定为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还贷,不需要考虑还贷资金来源于哪一方的收入。如果夫妻双方对于还贷问题没有特别约定,一般情况下,可以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则进行分割。对于房产增值部分的补偿,可以根据房屋购置资金的来源及其在全部房价款中所占的比例来考量其分割原则。1、一方婚前购房时交纳的首付款以及其个人偿还的贷款部分,该部分系不动产的自然增值,并非投资收益,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对应的房产增值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人不仅应当补偿另一方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还应该补偿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房产增值。尚未偿还的贷款部分,未归还的贷款是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债权,其对应的房产增值也应当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所有,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其对应的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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