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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由施工单位承担。根据法律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所有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
承包方承担。民事权利的行使由权利人的意思决定,任何人和任何组织不得干涉。 意思自治原则赋予民事主体充分的意志自主和自由,有利于充分调动民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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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由过错方承担责任。施工方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的、使用不合格或不合约定的建筑材料的,工程质量责任一般由承包方承担。 2、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的、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不合格的、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的,工程质量责任一般由发包方承担。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人受伤亡是时有发生的事情,一旦出现工人伤亡的,下列三类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工人受伤,包工头等实际施工方要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在建筑工程中,工人是受包工头雇佣的,实则就是工人的雇主,那么工人受伤时,就可以要求包工头赔偿相应的损失。 2、工人受伤的,可以找施工方挂靠的公司或非法转包的承包人索赔。 现实生活中,实际施工方想要承接建筑工程项目,往往都会选择一个建筑公司进行挂靠,那样才容易承接工程项目。 因而,当工人受伤时,施工方不愿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工人或工人家属可以找包工头挂靠的建筑公司或非法转包的承包人要求赔偿。 因为上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工人受伤的,可以找发包人索赔。 从上述司法解释可知,发包人明知道或应知道实际施工方没有施工资质,而允许或默认其承接建筑工程的,当工人受伤的,发包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在包工头无力赔偿时,赔偿工人的损失。 但是如果发包人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承包人,那么在发生工人受伤的事情时,一般都与发包人无关了。 因此,实施施工方的工人受伤亡时,承包人是将建筑工程非法转包出去的,要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要是工人伤亡严重,又与施工方、承包人,甚至发包人协商赔偿不成的,建议尽早找个建筑工程律师协助处理,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索偿,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常见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主要包括混凝土构件裂缝、屋面渗漏、地面起壳起砂等。从建设工程参与者的角度来看,上述质量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也可能是上述参与单位的双方或多方。一旦建筑质量出现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找出质量的原因,然后确定责任主体应对质量问题。例如,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国家和行业标准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是责任主体。勘察设计单位借用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是责任主体。施工单位除具备相应资质外,还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未履行合同义务和法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为责任主体。监理单位代表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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