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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法引水、截水和侵占、破坏、污染水源。禁止破坏、侵占、毁损抗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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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管护范围内的抗旱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不承担抗旱救灾任务的;(二)擅自向社会发布抗旱信息的;(三)虚报、瞒报旱情、灾情的;(四)拒不执行抗旱预案或者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以及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的;(五)旱情解除后,拒不拆除临时取水和截水设施的;(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承载能力,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合理配置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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