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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的行贿罪。 犯本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因贿赂谋取不正...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产,金额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贿赂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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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与受贿罪:是个什么样的关系,它们是一种对合犯罪,也就是行贿和受贿互为条件,从它们行为角度看,有行贿才有受贿存在,有受贿必有行贿存在。但从构成犯罪的角度上看,二者的对合关系并不是绝对化的,构成行贿受贿罪不一定就构成相应的受贿罪:构成受贿罪也不一定就构成相应的行贿罪,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1、有关法律规定给付财物方不是行贿,而收受财物方却是受贿。如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就是这种情况。 2、一方行贿受贿数额小达不到立案定罪条件,而收受贿赂方因收受多起多人贿赂数较大而构成受贿罪。 3、一方犯有行贿罪而另一方却未受贿。 在行贿与受贿这一双方关系中,我们要看到行贿一方多数是处主动的—面,而受贿一方多数处于被动的一面,(索贿要除外)。在行贿人看来,由行贿付出的代价及财物,就向经商活动中的投资一样(过去在办案中发现有关单位将行贿的费用直接打入成本),是为了得到更大的利益和好处,行贿所出的代价及财物与通过行贿得到的好处相比,前者要小得:多。行贿人为了得到高额的回报及好处,他们必然要不借一切本钱去行贿。可想可见,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存在一种诱发关系,在这种诱发关系的相互促进下,受贿之心一旦诱发;出来就会爆发出更大受贿欲望和想法,反过来以增长了行贿人胆量。 目前在贿赂案件的侦查中,追究受贿多,为了取得受贿的证据,不时不得不对—些行贿人放弃追查,将办案的重点放在查处受贿上,这种现象如果普遍发展下去就会造成行贿有人非犯罪化的倾向。只要如实作证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贿人和我们执法人都持有这种态度和认识,就很限难从根源上消除贿赂犯罪了。由此可见,我们在制定刑事政策和刑事司法中:要从治本的原则出发,必须对行贿人予以严厉的打击和惩罚,以期从根本上遏制贿赂犯罪的蔓延。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 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恃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还是一般公司的职员,情况不同对具体的数额要求不一样,而这就是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所在。而对于行贿罪的量刑,如果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贿赂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诚信;次要客体是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此外,贿赂罪的犯罪对象是财产。这里所说的财产和受贿罪中的财产是一样的。 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或者在经济交流中给国家工作人员各种名义的回扣和手续费。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就是说,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收购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关注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意图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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