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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的权利如下: 1、出租房屋; 2、收取租金; 3、确保出租房屋合理使用的权利; 4、承租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失,要求其赔偿。房屋出租...
1.承租人的权利根据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承租人的权利主要有: (1)在拆迁租赁房屋时,有权利要求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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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房屋交付、使用和维修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 1、出租人未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租人交付房屋的,房屋承租人可以催告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逾期仍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房屋在交付时存在缺陷,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限期修复或者减少租金;危及承租人安全的,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2、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承租人发现房屋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予以修复。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承租人需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其中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由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报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应当对出租人检查出租房屋的使用情况予以配合。 3、承租人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并与出租人协商确定增设的附属设施的归属及维修责任,其中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出租人如果委托承租人办理,承租人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4、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延期支付租金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5、承租人使用发生的水、电、煤、通信、空调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6、承租人使用房屋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出租方负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交付房屋的义务,合同约定的条件一方面包括房屋的状况,应符合租赁用途;另一方面应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 二、出租方负有按照合同约定修缮房屋及保障房屋设施正常使用的义务。房屋的修缮及于房屋的附属设施。出租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修缮义务,影响承租方使用房屋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三、出租方负有就租赁房屋所得依法纳税的义务; 四、出租方享有收取房租的权利; 五、出租方享有审查批准承租方对房屋装修改造方案权利; 六、出租方享有租赁合同到期或终止后收回房屋的权利。
一、出租方负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交付房屋的义务,合同约定的条件一方面包括房屋的状况,应符合租赁用途;另一方面应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二、出租方负有按照合同约定修缮房屋及保障房屋设施正常使用的义务。房屋的修缮及于房屋的附属设施。出租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修缮义务,影响承租方使用房屋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三、出租方负有就租赁房屋所得依法纳税的义务;四、出租方享有收取房租的权利;五、出租方享有审查批准承租方对房屋装修改造方案权利;六、出租方享有租赁合同到期或终止后收回房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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