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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特征是什么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诉讼应具备哪些特征

2022-01-24
行政不作为案件的特征:1、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被告应为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且必须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如果法律上规定某一主体必须作出某种行为,而该主体没有作出此种行为,则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不作为行政案件的被告即为应当承担上述法律后果的行政主体。2、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被告在法定期限或后理的时限届满后仍未履行其法定职责,侵害了起诉人的人身权,财产权。该特征体现在起诉人诉行政机关“不予答复”的案件中。3、行政不作为案件中被告的行为方式或态度应该表现出该为而不为的消极性,主要体现在实体上不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或保护,即对相对人的申请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或拖延履行。这一特征往往是起诉人提起诉讼所直接针对的现象,也是人民法院对不作为行政案件进行司法审查的重点之一。4、行政不作为案件是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主动申请行为开始的,这是此类案件的先决条件,也是此类案件的显著特征。没有申请人的申请,就不可能引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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