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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的确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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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作为一种网络信息搜集方式本身具有“价值中立性”,它既可以被用作合法、正当目的,也可以被用作非法目的。目前“人肉搜索”中涉及的问题包括两大类:一类是隐私侵权问题,一类是名誉侵权问题。对于第一类问题而言,是否构成隐私侵权,要视所征集和提供的个人信息类型而定。如果单纯征集和公布他人的姓名、电话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与人格尊严名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的话,并不构成隐私侵权;只有擅自公布他人的裸照、性生活信息、生理或身体缺陷等与人格尊严有直接关系或其他一旦被他人知悉即可导致主体的社会评价降低的个人信息才构成真正的隐私侵权。当然,对于那些擅自公布他人的裸照、性生活信息、生理或身体缺陷等与人格尊严有直接关系或其他一旦被他人知悉即可导致主体的社会评价降低的个人信息的行为,在性质上认定为隐私侵权行为是没有问题的。第二类问题中,要注意区分社会公众的言论自由、正常的道德评价与通过捏造事实、以侮辱、诽谤等方式进行的名誉侵权行为。对于正常、合理的道德评价应该允许,对于那些超越范围的“网络暴力”行为应该禁止。
隐私权 人肉搜索更多情况下,侵犯的是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隐私权的内容包括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隐私维护权和隐私支配权。隐私权人有权隐瞒自己的隐私,其他任何人未经隐私权人同意都不得以披露、利用等方式和手段对他人隐私权进行干预,否则就构成了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但现实中,侵犯隐私权的行为通常以侵犯名誉权来定责,因为一般情况来说,任何披露他人不良隐私信息的行为都必然导致名誉受损。 姓名权、肖像权等 人肉搜索的结果便是至少会暴露受害人的姓名和肖像,不少受害人的肖像还会被恶搞成其他损害名誉的图片。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因此如果人肉搜索曝光了受害人的网名,而又有证据证明该网名指向的对象为受害人时,也构成侵权。 肖像权,是指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肖像权的内容包括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1、要看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侵犯他人隐私权,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损害结果,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在民事方面,隐私权是自然人都享有的人格权的内容之一,侵犯他人隐私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给予他人精神赔偿。 2、在刑事方面,如果行为人在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同时,还涉及到对他人的侮辱、诽谤、造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被受害人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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