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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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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追诉标准: 1.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2.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3.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5.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开设赌场的,应当立案起诉。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代理赌博网站,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开设赌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累计渔利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累计赌资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与者累计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境外赌博,收取回扣和介绍费的;(五)其他聚众赌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当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第四十四条开设赌场的,应当立案追诉。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作为赌博网站的代理人接受投注,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第四十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金额超过5000元。第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总额超过5万元。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超过20人。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出国赌博,收取回扣介绍费。第五,其他聚众赌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以盈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当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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