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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原文

2022-09-10
违反本办法规定,实行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使用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件计量器具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计量器具使用前,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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