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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内涵上看,是指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标的条款是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任何合同都有两个核心条款,一个是主体条款,一个是标的条款。没有一个,合同就无法成立。一般来说,标的条款至少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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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对标的物的约定应具体明确,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性能、成分、适用的质量标准、尺寸、重量、面积、形状、单价和总价、折扣等。特别是对标的物的数量要尽量细化到其最小的计量单位,因为同样的产品,如果计量方法不同,可能会有不同的后果。此外,如果标的物需要包装,应审查包装标准,包括外包装材料、内包装或填充物保护说明、防潮、防火、防撞颠簸要求等。如果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标准的名称、代码或编号是否已经注明,包装费用的承担方式是否已经明确约定。
合同免责条款的有效要求: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必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必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双方之间的权益和风险必须合理分配;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必须说明,提供者必须履行说明义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有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第一,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于订立合同前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基础上形成的。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一般是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单位,也有的是由政府的有关部门为固定提供某种服务或商品的单位制定,而由这些单位使用的,例如运输合同中的价格等条款。由于格式条款是一方事先拟定的,因此,无论是何方先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总是处于要约人的地位。 第二,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拟定的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使用而制定的。由于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当事人无论向何人提供该种商品或服务将遵行同样的条件,因此,该当事人将该条件标准化,而拟定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重复使用性一方面决定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作为要约人总是特定的,而受要约人是不特定的一定范围即需要该种商品或服务范围内的人;另一方面决定了使用格式条款有减少谈判时间和费用从而节省交易成本的优点。 第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必协商的格式条款具有不变性、附合性。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并不与相对方就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协商,也就是说,格式条款的内容是不能改变的,相对方只能或是同意格式条款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或是拒绝接受格式条款的内容而不与提供方订立合同,而不可能与对方协商修改格式条款的内容。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附合条款。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是否可以协商,这是格式条款与其他条款的一个根本性区别。在实务中当事人利用事先拟定好的合同条款订立合同的情形较多,但事先拟定的合同条款未必均为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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