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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技术服务范围和对象的不同以及对技术能力的不同要求,针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资质分别提出了相应的条件(第十条)。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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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可。
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规范化、法制化管理,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本办法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受理、技术评审和审批程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办事时限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以提高办事透明度和工作效率(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总则》包括总则、资质条件与审定、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六个部分。总则部分明确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范围,明确了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分级(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原则,还明确了设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原则、业务范围划分原则、公告制度;资质条件与审定部分明确了各级资质的条件和审定程序,明确了资质审定的技术评审制度;技术服务部分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提高服务效率和保证服务质量、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技术服务的收费、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提出了具体要求;监督管理部分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年检、资质证书有效期满的续展、资质证书变更、资质证书的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罚则部分主要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要求,明确了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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