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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预防腐败工作,有效防范腐败行为,建设廉洁汕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综合政务服务体系,组建本级综合政务服务机构,创新管理和服务模式,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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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履行下列预防腐败工作职责:(一)收集、分析、处理涉及腐败犯罪信息,提出预防腐败对策和建议;(二)建立涉及腐败犯罪信息库,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三)在腐败犯罪易发、多发行业及领域,和有关单位共建预防腐败工作机制;(四)通过依法查办涉及腐败犯罪案件,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五)其他预防腐败工作职责。
预防腐败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防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领导干部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要求或者指定录用、调动、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单位或个人索取资助;(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六)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七)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八)以授意、指定、强令等方式干扰行政管理和司法活动;(九)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用为名,占用管理相对人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十)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非公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十一)其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本条例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市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县处级以上干部,区(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科级以上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镇、街道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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