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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加强对幼林的抚育和管护,提高林木的成活率。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当年造林情况应当组织检查验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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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林农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取税费和乱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行集资。鼓励单位和个人造林、营林。保护承包造林、营林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营林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25度以上的坡地应当用于植树、种草。25度以上的坡耕地、林业用地内的开垦地应当退耕还林、种草。退耕还林应以森林分类经营为指导,全面规划,因地制宜,逐步实施。退耕还林后经林业主管部门检查核实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登记发证。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育采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应当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改善生态环境,发挥森林资源的多种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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