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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需要跨县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
牧区的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实行划区轮牧,合理配置畜群,均衡利用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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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下列地区建立草原自然保护区:(一)具有代表性的草原类型;(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科研价值的草原。
国家支持依法实行退耕还草和禁牧、休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还草的农牧民,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粮食、现金、草种费补助。退耕还草完成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登记,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发放草原权属证书。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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