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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条规定,若没有居民户口簿,则无法办理身份证。不过,可以妥协并不断妥协,总会有办法!以下是申请居民身份证所需准备的材料: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 申请人原申领的居民身份证 3. 申请人《数码照相回执》 4. 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办理流程如下: 1. 申请人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首次办理身份证,并填写申请表。 2. 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证明提交后,进行初步审核。审核无误后,申请人将获得《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3. 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前往办理的派出所领取证件。 办理地点为: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您可以持身份证向当地派出所申请户籍登记。申请批准后,您可以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流程如下:1。向即将迁入的派出所申请,经当地派出所同意;2。向当地派出所申请,当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 ,无违法、纪律证明;3、持户籍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县)公安局户籍部门申请迁入,领取迁出证明;4、持迁出证明回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证明,持迁出证明、身份证到当地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户籍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户籍管辖区,本人或者户主应当在迁出前向户籍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出证明,注销户籍。 公民从农村迁往城市的,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录取证明,向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常住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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