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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建筑工程严重影响规划实施并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建设活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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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咨询、协调和论证,为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议事规则、议事范围等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经依法批准的各项城乡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法》、《省实施办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法定条件、权限和程序。不符合法定条件、权限和程序,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乡规划。
新建建筑物与北侧相邻住宅的正向最小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一)新建建筑物高度小于15米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二)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等于15米、小于24米的,建筑间距在20米的基础上,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5米;(三)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等于24米、小于60米的,建筑间距在35米的基础上,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2米;(四)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等于60米、小于100米的,建筑间距在60米的基础上,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1米;(五)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75米。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且不得小于15米,同时应当符合卫生视距要求;(二)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24米的,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0.5倍,且不得小于25米;(三)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50米的,间距不得小于40米。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山墙相对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建筑物和相邻住宅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不得小于8米;(二)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24米的,不得小于15米。新建住宅建筑面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不得大于55米;(二)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米、小于60米的,不得大于50米;(三)建筑高度大于等于60米的,不得大于4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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