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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设立后发起人中,若是有发起人没有如实出资、抽逃出资或者虚假出资的,所有的发起人应当承担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设立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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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一般承担连带债务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应当其全部财产清偿债务。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合伙人因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损失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自有财产不足以偿还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合伙人可以从合伙企业中获得的收入;债权人也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担保有二种,简单地说,人保及物保。如果是物保,就仅以担保物为限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是人保,就要分是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保证人;在同一债务中,一个人既提供物的担保,也提供人保。 结合本案,如果是物保,就仅以担保物为限承担担保责任,就不存在连带保证责任的问题。如果判定保证人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那应当是提供人保了,既然该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连带的,即全额担保的,物上的担保出现瑕疵,不影响其担保责任的承担,仍然是连带保证责任。
公司发起人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如下: 1、公司成立时,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所有股东对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增资时,以虚假方式虚报注册资本或者虚假增资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虚假增资股东和未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高管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3、股东出资后抽逃出资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资本利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抽逃出资的股东已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同样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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