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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需要。 2、男女双方离婚后又自愿复婚,应通过办理恢复结婚登记手续重新恢复夫妻关系。 3、当事人复婚,男女双方应持以下证件和证明: (一...
再婚需要离婚证明书。申请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不仅必须持有与结婚登记相同的证明书,还必须持有离婚证明书和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再婚登记的当事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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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双方复婚时,需要提供当事人的无配偶证明,所以当事人的离婚证,就是最好的证明。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其次,当事人在办理复婚登记的时候,如果需要双方的离婚证,那么当事人可以到婚姻登记部门进行补办。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婚姻登记办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属于离异的,应提供由婚姻扽合计机关开具的单身证明。
该问题,要根据当事人选择的离婚方式进行确定。第一,如果当事人选择采取协议的方式离婚,那么双方应该到外五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办理相关手续。那么《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同时,在办理协议离婚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没有带结婚证,那么应该取来结婚证,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如果当事人的结婚证丢失,那么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离婚登记中的结婚证问题规定: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第二,如果当事人选择采取诉讼的方式离婚,那么被告的常住地必须是在长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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