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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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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有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是依照刑法的规定给予刑事制裁。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颁发许可证的;(二)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三)滥用职权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财物的;(四)从事或者参与民用核安全设备经营活动的;(五)在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一)当场予以纠正;(二)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四)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五)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六)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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