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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财产分配方式如下: 一、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二、涉及分割发放到...
军人由于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 军人离婚时这些财产如何分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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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同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1、诉讼费: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保全费: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3、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
1、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保护。 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当按照约定处理。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财产时,各自管理和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双方的财产差异很大,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相当于差额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或双方赠送的礼物和礼物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应考虑财产来源和数量的合理分割。原则上,各自出资购买和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5、离婚案件涉及以军人名义分割发放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以军人名义支付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平均得出的金额。其具体年限为70岁人均寿命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6、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难以按市场价格分配的,可以按数量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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