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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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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暖气开口(户)费是指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集资费;燃气开口费是指城市煤气建设集资费,2001年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中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中取消的收费项目就包括暖气集资费和煤气集资费。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于2001年9月20日以鲁价费发[2001]301号转发了上述文件,明确规定取消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集资、城市煤气建设集资,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不得再另行收取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名目的专项配套费。2002年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又重申在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出台前,文件(指鲁价费发[2001]301号)中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均一律停止执行。仍继续收取的,按乱收费进行查处。
一、不可将明暗电线及电源插座装在燃气管线附近,应保持与燃气管线水平净距大于30厘米。燃气表周边10厘米内不能有电线及电器设备,炉具与气表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0厘米。 低表位应不低于0.15米,中表位为1.4至1.7米,高表位为1.8米以上。 二、安装标准: 1、燃气表应安装在入户总阀门后。 2、燃气表的安装应满足抄表、检修、保养和安全使用的要求。 3、燃气表安装在燃气灶具上方时,燃气表与燃气灶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0mm。 4、燃气表应安装在非燃烧结构及通风良好的房间内。 5、燃气表严禁安装在浴室、卧室、危险品和易燃物品处.
天然气增值税税率为1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于11%增值税税率将调整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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