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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的偷税漏税行为经过十年未被追诉的,一般不得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期限。 2、《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
1、行为人的偷税漏税行为经过十年未被追诉的,一般不得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期限。《刑法》 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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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偷税漏税并非不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刑法修正案将偷税漏税罪修改为逃税罪,摒弃了偷税罪这一概念。用'逃避缴纳税款'取代'偷税',并将'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规定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此概括性描述显然比旧的规定更宽泛,更具有'口袋'性质,将更有利于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对于逃税行为是违法的行为,仍然会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偷税漏税并非不追究刑事责任,而是以逃税的行为对于情节严重的仍然追究刑事责任。
1、对逃税罪的初犯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条款。 2、根据修正案的规定,对逃避缴纳税款达到规定的数额、比例标准,已经构成犯罪的初犯,满足以下三个先决条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 (二)缴纳滞纳金。 (三)已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这里有必要对第三个条件内容的含义作一些特别的解释。修正案规定,对逃税罪的初犯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后,还应当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才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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