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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1、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130%。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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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和对方进行协商解决。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或复函的形式,确定了在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时应如何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的历次调整,都是根据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变动而变动。下表简要列示了最高人民法院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的历次变动情况: (1)1994.3.12-1996.5.16,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12日《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复函》法函【1994】10号复函; (2)1996.5.16—1999.2.11,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依据:《的批复》法复【1996】7号; (3)1999.2.12-2000.11.15,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 (4)2000.11.16-2003.12.31,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二点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批复》法释【2000】34号; (5)2004.1.1-目前,“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息水平上加收30%-50%”,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批复》法释【2000】3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批复》(法释【2000】34号)实际上已经是一个弹性的司法解释,删除了明确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代之以“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即“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2004年10月29日起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不包括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不再设定上限,而最低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90%。在此情况下,容易参考的指标就是基准利率,把基准利率视作贷款利率,再上浮30%-50%,就是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一方较为稳妥而又简便易行的参考指标。
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人民法院一旦对当事人的争议作出生效裁决,是否应当承担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和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由此决定,当事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判决的要求履行义务,包括支付违约金。此时,债务人不再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的责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行为不再是违约行为,而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他们应该承担的不是违约责任,而是法定的延期履行责任。他们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再是支付违约金,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延期履行金。(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支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在延期履行期间加倍支付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在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期履行金。)至于一些判决中指定给当事人的履行期,一般很短,属于提示,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宽限期。在此期间,利益应归义务人所有,违约金不应计算。条例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的,可以直接按照比例计算违约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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